2022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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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座谈会部署贯彻落实《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来源: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时间:2011-07-14分享:

  7月1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召开学习宣传贯彻《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座谈会,市人大法工委、市社科联、市法制局、市史志办负责同志及各县(市)区主管史志工作的领导和县(市)区史志办主任40余人参加了会议。副市长沈庆怀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市政府副秘书长于迎主持会议。

  《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是我省地方志工作的政府规章,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规定》在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充分针对我省地方志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地方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任务和要求、组织和保障、审查和验收、编纂和出版、管理和使用以及违法处罚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省修志史上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一件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修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史志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编修地方志是一项浩大的文化建设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用法律形式来确定地方志工作的性质、地位、职能、职责及参与者的责任、义务,才能有效地动员各方面力量自觉参与这项工作,确保这项公益性文化建设事业的规范。地方志工作由于缺乏必要的地方性法规约束,在领导体制、机构队伍、经费条件、志书质量、承编职责、编纂行为、用志工作、学科建设、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同时,自行编纂出版的部门志、行业志、地方史、年鉴等地情文献也存在失控问题。总之,地方志工作亟待用法律规范,以法律形式加强行业管理,达到依法修志的目的。

  洛阳市副市长沈庆怀就贯彻落实《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对地方史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地方志的各项工作;三、加强领导,依法促进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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