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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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理论版发表我室署名文章

来源:时间:2016-12-07分享:

深刻认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重大贡献




中共河南省委党史研究室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全面分析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系统总结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论新实践,就加强党的建设做出新的重大部署。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要站在历史高度、运用历史思维,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十八届六中全会的重大贡献。


  明确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是基于我们党自身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作出的必然选择


  回顾我们党95年的历史可以看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需要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1935年1月遵义会议召开之前,以陈独秀、瞿秋白、向忠发、李立三、王明、博古为代表的党的早期领导人,没有能够成为坚定有力的领导核心,这是导致中国革命走弯路甚至遭受挫折失败的重要原因。中国共产党人吸取反“围剿”失败、革命遭受重大损失的沉痛教训,遵义会议确定了毛泽东同志在红军和党中央的领导地位,确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正确路线在党中央的领导地位,标志着我们党开始独立自主地解决中国革命问题和党内重大问题,从而在极其危急的情况下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没有毛泽东这个领导核心,中国革命就不可能取得伟大成功。


  十八届六中全会鲜明指出“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明确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党和国家根本利益所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根本保证,是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迫切需要。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开展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政治优势


  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法宝。我们党从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建设。党的“一大”制定的党的纲领和“二大”制定的第一部党章,都对党内政治生活作出严格规定。党的“六大”修订的党章首次明确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1942年2月至1945年春季,我们党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运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在党内广泛开展整风运动,这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一次生动实践,确立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规范。然而,从1957年开始,党内政治生活逐渐变得不正常,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民主集中制遭到严重破坏,党的优良传统遭到严重侵蚀。经过“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为使党内政治生活逐步走上正轨,1980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作为党章的具体补充,从基本方面对党内政治生活加以规范,这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个创举。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集中力量整治党风党纪,着力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气象。但是,党内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问题仍然比较普遍,庸俗化、搞“小圈子”等问题依然突出。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继承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基本规范,立足当前党内政治生活的新情况新特点,从12个方面对党内政治生活作出规定,着力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我们要切实贯彻《准则》各项要求,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夯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基础。


  重视党内监督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优良传统


  经过95年的栉风沐雨、筚路蓝缕,我们党之所以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世界第一大执政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力量,严格的党内监督是重要保证。从创立伊始,我们党就对党内监督有过明确规定。“一大”党纲的第十条指出:“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1927年4月,中共“五大”首次设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大革命失败后,由于党转入地下秘密工作,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一度被视为“不必要的组织”。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重新恢复“五大”党章中关于监察机关的规定,使分散的党内监督权重新统一起来。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及时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要求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市委、地委、县委均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经常性工作。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1956年,中共“八大”又决定从中央到地方的县以上党委都要建立各级党委领导下的监察委员会,并对其设置要求、产生程序、职责定位等作了明确规定。至此,党内监督制度及其机构的基本框架被确立起来。纵观历史,党内监督缺失也曾给党的事业带来重大损失。1927年大革命的失败、红军长征途中张国焘分裂党和红军,都与党内监督缺失有很大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有力措施,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应看到,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不可忽视。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重点任务、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为全面从严治党锻造了新的制度利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我们要坚决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继承党在长期监督实践中形成的制度规定和有益做法,着力织密监督制度之网,使《条例》成为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硬约束,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有效解决和防范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把党内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不断夯实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最强音,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发扬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决策部署,为决胜全面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原载《河南日报》2016年11月30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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