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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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霍宪章答记者问

来源: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时间:2011-06-22分享:

  今年5月12日,郭庚茂省长签署省政府令,公布实施了《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政府规章,它的颁布施行的社会历史背景是什么?有何重大意义和作用?我省的地方志编纂情况如何及解决了那些重要问题?对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史志工作都会起到那些积极推动作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河南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秘书长、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霍宪章。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霍宪章:第一,从历史上看,我国历史上每次修志高潮的出现,与政府的导向有直接关系,都是中央政府政令推动的结果。明永乐年间,朝廷曾两次颁降《纂修志书凡例》,促进了当时府、州、县志编纂的普遍兴起。民国18年(1929年)12月25日,内政部奉呈行政院并转奉国民政府令准颁行《修志事例概要》。民国20年(1931年)至26年(1937年)6年间,共编纂方志468部,平均每年出书达66种之多,出现了方志事业空前繁荣的局面。历史证明,政府加大地方志制度建设是地方志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现存的8000多种方志遗产,约占中国全部古籍的近十分之一,是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倡导分不开的。

  第二,从全国看,自1981年我国开始大规模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工作以来,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一直非常重视。到目前为止,全国首轮志书已经正式出版了6000余部。从本世纪初开始,第二轮新编地方志又在全国范围陆续展开,并陆续出版了700余部。全国地方志工作机构编纂的省、市、县三级综合年鉴已经达到上千种之多;组织整理旧志不下2000余种;出版各种部门志、专业志、厂矿志、院校志、乡镇志、村志等达万余种。在总结15年修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重视地方志编纂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地方志编纂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1998年2月,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对地方志编纂工作各方面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是我国修志史上的里程碑,意义十分重大。在此推动下,全国大部分省份也都在立法。目前,兄弟省市已经实现地方性立法的分别有20余个。

  第三,从河南修志实践看,我省于1981年开始了省、市、县三级社会主义新方志的编修工作。到2001年,全省首轮三级志书175部编修工作全面完成,在全国属于较早完成的省份。其中共65卷100部分志、2000万字的《河南省志》是全国第一部完成的省级新方志,该志的电子版也是全国第一张省志多媒体光盘。1998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省又适时启动了三级志书的续修工作,并被确定为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省级试点单位。目前二轮修志工作进展顺利、态势良好。截至2010年底,第二轮《河南省志》省志88家承编单位中累计成稿87家,占总数的99%;累计评稿79家,占总数的90%;累计送审60家,占总数的68%;累计基本定稿45家,占总数的51%。省志人物篇101个承编单位中,已成稿的有91个单位,约占单位总数的90%。全省市县二轮修志任务168部志书已累计成稿157部,占93.5%;累计评稿130部,占77.4%;累计送审105部,占62.5%;累计出版85部,占50.6%。目前全省二轮修志工作已进入最后的攻坚阶段,整体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在此期间,我省共出版各级各类部门志、专业志、乡镇志4000余部。整理旧志300余部。全省各级各类年鉴总数已达155种。“十一五”时期,我省还先后创办了《河南大事月报》,创建了库容量达6亿多字内容的河南省地情信息库;建成并开通了以史志内容为基础的河南省情网站。这些成果为服务领导决策、社会教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新贡献。

  我省开展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工作以来,也一直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纂机构组织实施的责任体系及其工作原则和规范。1981年,我省即成立了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1996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6]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搞好第二届河南省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同年开始实行省志承编责任制。30年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及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先后发布30多个文件推动和规范地方志工作。这些在实践中形成的规范和成熟的经验,为我省地方志工作法制化奠定了坚实而又可靠的基础。尤其是作为中部地区,已经有四个省份先后制订并通过了相关的法规和政府规章。我省地方志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为适应全国依法修志的形势,全面推进地方志工作法制化建设,总结我省地方志工作经验,保障地方志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省地方志立法工作必然被提到日程,应当及时地把河南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记者:《规定》即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其重大意义和产生的重要作用体现在哪里?

  霍宪章:《规定》是关于我省地方志工作的政府规章,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规定》在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充分针对我省地方志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地方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任务和要求、组织和保障、审查和验收、编纂和出版、管理和使用以及违法处罚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省修志史上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一件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修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史志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其产生的重要作用体现在:首先,地方志立法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地方志是传承中华文明、服务当代、垂鉴后世的重要载体,是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推动地方志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是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的现实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方略的体现,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其次,地方志立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的需要。河南省省、市、县(市、区)三级志书是全省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历史与现状的总体反映,不仅对当前我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具有长久的存史价值和科研价值。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加强我省地方志事业的建设,才能高效、快捷地为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各类地情信息资料,为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其三是地方志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是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编修地方志是一项浩大的文化建设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用法律形式来确定地方志工作的性质、地位、职能、职责及参与者的责任、义务,才能有效地动员各方面力量自觉参与这项工作,确保这项公益性文化建设事业的规范。我省地方志工作由于缺乏必要的地方性法规约束,在领导体制、机构队伍、经费条件、志书质量、承编职责、编纂行为、用志工作、学科建设、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同时,自行编纂出版的部门志、行业志、地方史、年鉴等地情文献也存在失控问题。总之,全省地方志工作亟待用法律规范,以法律形式加强行业管理,达到依法修志的目的。

  记者:《规定》的颁布实施都将解决哪些重点问题?

  霍宪章:一是领导体制问题。长期以来,在修志实践中工作缺乏必要的行政权威,无法解决修志现实中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2006年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针对我省地方志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持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更进一步体现了各级政府在地方志工作当中的“官职官责”。

  二是机构问题。常设机构和专职队伍是开展地方志工作的组织基础。在当前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虽然有不少地方的修志机构能够适应形势要求,在保证修志主体工程顺利进行的同时,积极开展服务,使自身也取得了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组织领导、机构建设、队伍思想方面出现不少问题;个别地方存在工作萎缩,队伍不稳,机构不健全问题,难以承担政府规定的修志任务。本轮修志以来,各级地方志机构多数规格不统一、归属不统一,不平衡现象相当突出。稳定机构和理顺关系问题,成了方志工作难点。因此,《规定》对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性质、职能等作了若干规定。

  三是队伍建设问题。编修高质量的志书需要具有专业水平的修志队伍。长期的修志实践虽然培养和造就了一支老中青、专兼职相结合的修志队伍,这支队伍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但是也必须看到,这支队伍中的大多数人未曾经过严格系统的方志专业基本功训练,与新方志编纂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还不相适应。《规定》就修志人员的素质、职责等问题作出了若干规定。

  四是经费问题。地方志工作开展30年以来,尽管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修志工作,为新方志的编纂、出版提供了经费支持,但经费困难始终是困扰地方志工作正常开展的突出问题。为此《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五是志书质量问题。质量是地方志书的生命所在。我省的地方志志稿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还存在很多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此,我们在《规定》中对地方志书所涉及的思想原则、内容资料、体例文字、照片图表、排版校对、印刷装帧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质量规定。

  六是承编单位职责问题。鉴于有的地方和单位对史志编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指导不力,条件保障不到位;个别领导对修志认识片面,协调配合不够,影响整体进度;对不能正常开展修志工作的地方和单位,缺乏有效的行政制约手段和处罚措施;个别修志机构不认真履行修志工作的规定程序和志书编写规范,志稿质量较差;少数单位思想观念陈旧,存在“一本书主义”倾向,志书出版,任务完成,工作停顿;有的则垄断资料为己牟利,侵害了公众合理利用文化资源的权益等。对此,我们都在《规定》中予以明确规定。

  七是其他编纂行为的管理问题。我省在编纂出版新方志的同时,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的地情普查和史志资料征集编纂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随着第二轮修志工作的进行,地方志的作用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修志行为呈日益扩大和随意编修的趋势,需要通过立法对社会上的修志行为加以管理和规范。

  八是用志工作问题。30年来,我省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积极开展读志用志活动,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各行业提供咨询服务,但还存在整体发展不平衡,手段滞后,基础设施跟不上,用志活动主动性小、超前性少,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专项研究的成果少等问题。特别是用志工作的基础设施,如方志馆(室),数据库、地情信息网站等方面的建设远远落后于兄弟省市。对此,《规定》也作出了有关规定。

  记者:《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史志工作都会产生哪些促进作用?

  霍宪章:“十二五”期间,是我省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关键时期,也是地方史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阶段。

  首先有利于以创新的精神推进我省史志事业科学发展。在“十二五”期间,我们要以《条例》和《规定》为准绳,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即制度创新,走依法修志的路子,增加修志的权威性;体制机制创新,创造良好条件,营造优越环境;工作内容创新,扩展基本任务,开拓工作新领域;志书编纂创新,做到与时俱进,提升质量水平;资料收集创新,适应新形势要求,提高收集手段;质量管理创新,提高科学水平,降低效能成本;学科理论创新,总结实践经验,完善方志学科建设;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创新,更好服务社会,贡献中原崛起;队伍建设创新,全面提高队伍素质,适应事业发展需要。

  二是有利于圆满完成“十二五”时期我省史志工作的主要任务。在新形势下,全省地方史志工作要融入全省大局,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全面完成第二轮志书编纂出版任务;继续抓好年鉴和大事月报编辑出版工作;加快数据库、网站和方志馆等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地情开发工作;开展旧志整理与开发工作;抓好史志理论研究;全面提升史志队伍素质;建立健全史志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是有利于解决好史志工作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规定》没有出台前,在地方志工作中有的困难和问题解决起来有很大的难度,通过学习贯彻《规定》,可能就比较得到顺利解决。如存在有的领导重视不够,机构队伍不顺畅,工作推动不力,条件经费不到位,工作质量不太高,支持力度差等问题,依靠《规定》以及各方的不懈的努力下,也会得到逐步解决,促进史志工作不断推进,取得新的成就,把我省史志工作推向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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