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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乡镇志编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时间:2015-11-20分享:

豫史志〔2015〕30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地方史志办公室(局):

《关于乡镇志编纂工作的若干意见》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并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2日

 

 

关于乡镇志编纂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乡镇志编纂工作,保证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志编纂工作的通知》等,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乡镇志,是指河南省辖区内所有乡镇编纂的综合性志书,包括派驻办事处的街道志。

第三条 乡镇志质量的总体要求: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

第四条 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准。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五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第六条 坚持依法治志。记述民族、宗教、政法、军事、外事等方面内容,必须审慎;志稿形成后,要主动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格履行审查验收程序。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既要客观反映本地的优势、成绩和经验,也要客观反映本地的劣势、不足和发展中的教训,不溢美、不诿过。处理重大历史问题,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六届七中全会和十一届六中全会分别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执行。

第八条 坚持质量第一。着力提高乡镇志编纂质量,把质量意识贯穿于修志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坚持进度服从质量。

第三章 体 例

第九条 坚持志体。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体例科学、规范、严谨,适合内容记述的要求。

第十条  乡镇志书冠以下限时的规范的行政区域名称,在本行政区域名称前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如“××县××乡志”;街道志书冠以下限时的规范的街道名称,并连同冠以所在市区名称,如“××市××区××街道志”;续修志书名称后要标明上下限年份,如“××志(××××—××××)”。为避免因书名过长影响美观, 可改用不同的字体字号,标明市、县(区)。

第十一条 体裁分为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以志为主;合理运用“特载”“专记”等形式,注意处理好与正文的关系;探索使用专题调查、口述历史等创新体裁;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注意融合章节体、条目体等体式的长处。

第十二条 创修乡镇志,要贯通历史,系统完整;曾经编纂出版过正式志书的地方,可以续修;乡镇(街道)成立不足15年的,上届志书下限距今不足20年的,可以不修;行政区域、管理系统发生变化的,或前志质量不高(没有正式刊印)的地方,可以重修。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编纂简志或图志的,必须达到《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志书的界限必须做到“两个明确”,即区域界限明确:以本行政区域为记述范围,越境不书;时间界限明确:不随意突破志书的上限和下限,严格控制上溯或下延。

第十四条 篇目设置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科学分类与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全志整体性与分志相对独立性的关系处理妥当。

第十五条 整体布局合理,结构严谨,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类目的升格或降格,使用适当;避免缺项漏项,以及不必要的交叉重复;客观存在的交叉内容,应根据情况从不同的角度记述,也可采取互见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 标题简明准确,题文相符,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

第十七条 在突出个性特点时,篇目设置可以适当打破“科学分类”的一般规则,但须遵循志书编纂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内 容

第十八条 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尤其注意处理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各个历史阶段、改革开放前后“两个三十年”的关系;处理好与上层级志书的关系,尤其在自然环境、民俗方言等部分,须着重记述本辖区特色,不许大段引用甚至抄录上层级志书相关记述内容。

第十九条 内容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恰当处理政治、经济与自然、文化、社会等各部分内容的比重关系,用翔实资料充分反映事物发展变化内在规律及因果关系,避免流水账式、平面式、观点加例证式的记述方式;在记述重大问题时,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

第二十条 突出个性特点,避免千志一面。对于历史特性、时代特点、地方特色等个性内容的记述,可以适当打破常规。比如,农耕文明、古旧民居、传统村落、集市庙会、乡土风情等。

第二十一条 注重记述基层元素和普通百姓喜闻乐见的内容。乡镇名称的由来、隶属关系的变化、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境内各村的位置、户数、人口、耕地等,尤其是自然村落(社区),尽量收集相关信息,确保记述完整。广泛开展乡村(街区)考察、入户调查,注重收集运用乡土气息浓郁、鲜活典型的第一手资料,突出草根性、泥土味。

第二十二条 位置图、地形图、区划图、交通图等卷首插图,必须采用国家测绘部门和有关部门绘制或者审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采用测绘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

第二十三条 照片无广告色彩,除人物传、人物简介外,无个人标准像;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要选用新华社等官方媒体发布的照片,并说明视察时间、当时职务,标出照片中领导位次;图照与文字内容相配合,说明文字要准确到位;采用照片,应尽量使用老照片,须注明作者和拍摄时间;提倡使用文内插图,以增强新旧对比、扩大信息含量。

第二十四条 大事记选录大事得当,时间、地点、人物(单位)、经过、结果等要素齐备。

第二十五条 表格设计应当科学规范、内容明晰、要素齐全、形式美观。表格栏目设计全面,如果全表计量单位统一,计量单位放在表格右上角,否则计量单位随各栏目;全书表格统一编号。

第五章 人 物

第二十六条 入志人物的收录标准要明确具体,记述要素统一规范,分类排序标准一致;记述人物要准确客观、要素齐全。

第二十七条  坚持“生不立传”,立传人物为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者,以及本籍人物在外地有重大影响者;人物传记述传主的生卒年月、籍贯(出生地)、主要经历、典型事迹、个性特征、社会评价等;人物简介略记人物履历及主要事迹,不面面俱到,严禁有评论性、盖棺定论性语言;人物表、人物名录要素不缺。

第二十八条 在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以外记述人物,以事系人、人随事出,但要严格掌握收录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历史人物籍贯、事迹、遗存等考究不清的,比如乡际争执、村间争论等,可以多说并存。

第六章 资 料

第三十条 资料要全面系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资料齐全;反映事物发生、发展过程的资料连贯完整;人、事、物,时间、地点、过程等要素齐备。

第三十一条 资料要真实准确。认真做好资料鉴别筛选工作,避免失实、欠缺和选材不当等问题,保证资料的可靠性与真实性;注重使用原始资料,重要资料来源注明出处;有歧义但不可或缺的资料,要多说并存。

第三十二条 加强资料收集力度,拓展资料收集范围。重视社会调查,注意收集口碑、音像等资料;编写志稿前,对入志资料要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编辑好资料长编。志书出版后,应加强对原始资料的保管和再利用。

第七章 行 文

第三十三条 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

第三十四条 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文字、数字、量和单位、标点符号的用法等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的规定;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以第三人称记述。

第三十五条 使用规范汉字,用词概念准确,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使用口语、方言、土语、俗语要适当适量;不滥用时态助词,不用模糊、空泛词句。

第三十六条 时间、空间概念表述准确具体,指代明确。

第八章 出 版

第三十七条 志稿交付出版前,要加强通编通审,既要“众手成志”,又须“如出一人之手”;按照国家出版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审校、设计和印制等环节的跟踪监督,确保全书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乡镇志书用16开本(889×1194mm),横排印刷。

第三十九条  统一使用河南乡镇志徽标,符合全省统一版式设计要求(另行发文);以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为单位出版的志书,在整体设计上应整齐划一,形成系列。

第四十条 在出版纸质版地方志书的同时,提倡出版以电子为介质的地方志书。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修志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吸收省、市两级史志机构领导和专家,成立河南省乡镇志编审委员会(另行发文),负责全省协调指导工作;市、县两级修志机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业务指导。

第四十二条 强化官修意识。有修志任务的乡镇(街道)要建立乡镇志编纂委员会,成立编写班子,负责人员培训、资料搜集、篇目设计、志稿编写等工作,初稿完成后,要广泛征求意见、核实资料、完善篇目、修改志稿。

第四十三条 加强人员培训。发挥省市县三级专职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分层次划地域开展对主编、主笔及参与修志人员的业务培训;吸收熟悉地情的机关、学校、企业等离退休人员,包括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等,以及大学毕业选派生和有业务专长的其他人员参与修志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严明工作程序。志稿内部评议并征求意见后,由县级史志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后,先经县级史志机构审核,再报省辖市史志机构验收;经审核验收合格的志稿,方可交付印刷出版;志书出版后3个月内,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并向省、市、县方志馆(室)无偿提供藏书。省直管县所属乡镇志的验收工作,由省史志办负责。乡镇志审核验收意见书,由省辖市、直管县史志办(局)统一制订(可参考省史志办印制的市县志书审核验收意见书)。

第四十五条 强化修志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把全面贯彻落实“一纳入(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政府工作任务)、八到位(‘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到位)”作为实现依法治志的总抓手,特别是县、乡两级,要把乡镇志编纂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修志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十六条 加强制度建设。各级史志机构要坚持和完善在修志实践中建立的目标考核、依法检查、政府督查、责任追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提倡各地结合乡镇志编纂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和完善保障志书质量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未经审查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村级(含城市社区)志书质量的审查监控,参照相关规定和本《意见》执行,具体指导意见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史志机构统一制订。

第四十九条 各级史志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将乡村(社区)两级地方史编写工作纳入业务指导范围,确保成果质量。

第五十条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2014年2月21日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印发的《乡镇志编纂指导意见》(豫史志〔2014〕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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